天津北方网讯:《政民零距离》栏目网民“唐**”留言:女职工产假及生育假期间是否正常发放防暑降温费及取暖费?
市人力社保局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章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因此,女职工产假期间应发放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补贴和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津云新闻记者 张雅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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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方网 作者:市人力社保局 编辑:张雅妮 2024-01-29 11:3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