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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见习
 
 
参加条件
 

1.本市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的全日制在校生(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至毕业当年6月30日);
2.全日制高职及以上学历的本市院校或外地院校本市生源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3.具有本市户籍、登记失业的16至24岁失业青年;
4.对口支援和东西部协作地区16至24岁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参加一次就业见习。

 
报名
 

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可以到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名,或直接到就业见习基地报名,毕业学年在校生也可以到所在院校就业指导中心报名。全日制高职及以上学历学生报名时需提供学信网下载的《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申办基地条件
 

1.生产经营满2年,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依法经营,信用良好,在职职工人数10人以上(劳务派遣机构在职职工不包括派遣员工),生产经营场地面积不少于100㎡。
2.能够提供符合青年就业能力提升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见习岗位,具备开展就业见习的场地、设备设施等条件,具有完善的就业见习管理标准和规程,每年可安排10名以上见习人员参加见习。
3.配备专门的带教人员,为见习人员安排具有一定知识、技术、技能含量的见习活动,每名带教人员最多同时带教5名见习人员。
各类产业园、科技园等产业资源集聚载体,以及政府投资项目、科研项目等,经市人社局同意,可以申办见习基地。
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规模较大、经济社会效益良好,具有一定行业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的用人单位,经市人社局同意可适当放宽申办条件。

 
大学生就业见习补贴
 

从2020年5月份起,对开展见习活动的就业见习基地,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1.生活费补贴:根据每月实际见习人数,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就业见习基地见习人员生活费补贴。
2.带教费补贴:根据每月实际见习人数,按照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基地带教费补贴。
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根据每月实际见习人数,按照每人每月1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基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
4.见习留用奖励:对留用本单位见习满3个月的见习人员,在见习结束后30日内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按照每留用1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基地留用奖励。对留用时间早于见习人员毕业时间的,须在留用人员毕业之日起30天内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基地申请补贴程序
 

就业见习基地应当在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持上月《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表》、《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补贴人员花名册》、考勤表、发放生活费银行凭证、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和次月出勤计划表,向坐落地区人社局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发放生活费的银行凭证应包括就业见习基地名称、发放月份、见习人员姓名、账号等信息并由银行确认盖章或提供银行电子凭证。
对符合条件的,区人社局应在8个工作日内将就业见习补贴拨付至就业见习基地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