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根据《关于印发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的通知》(津劳局〔2003〕440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天津北方网讯:《政民零距离》栏目网民“邹*”留言:天津市企业职工病假工资支付标准是多少?法律依据有哪些?
市人力社保局回复:根据《关于印发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的通知》(津劳局〔2003〕440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和职工可以协商确定或在规章制度中明确病假工资标准,但此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我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320元。(津云新闻记者 张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