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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及条件
 

通过无雇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方式实现灵活就业,在本市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本市院校和本市生源外省市院校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申领补贴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包括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毕业证书,不包括函授、成人教育、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等毕业证书。
(二)离校后至申领补贴前,以及享受补贴期间未在用人单位有正式就业经历或担任企业法人、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三)首次申领补贴日期距离毕业证书发证日期不超过24个月(时间计算到月)。
(四)单独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职工生育保险费),或同时缴纳以上三项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
 

每月补贴标准=高校毕业生缴费当月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缴费比例×2/3。因预缴费导致月实际缴费基数低于最低缴费基数的,按照实际缴费基数计算补贴。补贴金额向下取整,精确到元。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补贴时间自首次申请补贴当月起连续计算。

 
经办流程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首次申请当月补贴,后续补贴可按月或在当年度内集中申请。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每月20日前向灵活就业登记地(在线上进行灵活就业登记的在常住地)所在区人社局提出补贴申请。申请补贴时提供以下材料:
1.《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仅首月申请时提供);
3.本市生源外省市院校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仅首月申请时提供);
4.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
(二)审核。区人社局对高校毕业生身份、就业情况、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进行核实,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三)公示。对审核合格的,区人社局将申请享受补贴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拨付。公示无异议的,区人社局于申请补贴次月初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高校毕业生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
 
补贴终止
 

高校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本人提出终止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二)在用人单位实现就业;
(三)担任企业法人、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四)死亡等其他应终止补贴的情形。

 
监督管理
 
(一)市人社局负责全市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市级经办机构在市人社局指导下,具体负责对各区工作的业务指导、经办管理和监督检查;各区人社局负责本区补贴受理、审核、发放及日常监管等工作。
(二)市、区人社局通过人社系统信息比对、电话询问、入户走访等方式,对高校毕业生身份、就业情况、社会保险缴费等情况进行核查。
(三)市级经办机构每年对全市申领补贴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各区人社局对本区申领补贴情况定期进行核查。
 
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是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多渠道灵活就业的重要举措,各区人社局、财政局要高度重视,密切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政策尽快落地见效。
(二)加强政策宣传。各区人社局要依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力量,采取专题宣讲、发放政策明白纸、上门服务等方式,多渠道广泛宣传解读政策内容,提高政策知晓度。
(三)优化经办服务。各区人社局要严格规范经办流程,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经办水平。对能通过信息系统核实的信息,不得要求个人提供证明材料。
(四)加强监管核查。各区人社局要落实经办管理责任,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套取补贴等问题,按规定及时追回补贴资金。
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在市财政对区转移支付资金时,作为分配因素统筹安排。各区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具体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