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政民零距离》栏目网民“寇*”留言:天津市公布的生育保险中规定,生育婴儿可享受128天生育津贴,而目前生育产假为158天,其中多出的30天产假期间还发放生育津贴吗?
市医保局回复:根据我市生育保险规定,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的按日享受生育津贴。2016年11月23日(含)以后生育婴儿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参保女职工,可在享受98天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基础上,增加30天生育津贴,也就是说,生育一孩、二孩、三孩均可以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如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再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再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目前,我市女职工生育后,可以享受 158 天假期。但需要说明的是,根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 98 天产假”,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相关规定,国家法定的 98 天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应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我市新增的 60天假期,是根据《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地方立法给予女职工的奖励性生育假,并非国家法定意义的产假。该期间的相关待遇按照国家层面并非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法定覆盖范围。 (津云新闻记者 宋雅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