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政民零距离》栏目网民“朱**”留言:如何理解《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服务企业,但不得将全部物业管理委托给他人。哪些可以外包?哪些不能外包?
市住建委回复:《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服务企业,但不得将全部物业管理委托给他人。”的规定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一条【物业服务合同的转委托】规定,“物业服务人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文件精神的体现。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一般包括综合管理、清洁卫生、公共秩序维护、绿化养护、共用部位养护等内容。物业服务企业为提高服务品质,可以将其中清洁卫生、公共秩序维护、绿化养护、共用部位养护等内容外包给专业外包公司,并与其签订外包合同。物业服务企业至少要负责项目的综合管理,并对外包的服务内容向业主负责。 (津云新闻记者 宋雅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