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王* 提问时间:2023-12-04 11:02:30

标题:关于最新《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产假的天数

领导您好,我查询到2023-11-17有人询问关于产假的问题,但市卫生健康委表示已经通过电话回复,我想请问相同的问题:关于在最新的《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产假)的基础上增加生育假(产假)六十日,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1、请确认此条例表示符合条件的女方产假为98+60=158天;

2、请问此158天是否包含周六日;

3、请问此158天是否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如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等);

4、请问剖腹产的15天休假是否包含在此158天之中。(已搜集到全国诸多省市包含或不含均有,不知天津市具体规定如何)

----期待您的回复。

反 馈

回复部门:市卫生健康委 回复时间:2023-12-07 08:48 是否超时:

王*同志:

您好,您咨询的相关事项,我委非常重视,工作人员答复如下:现行《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产假)的基础上增加生育假(产假)六十日”。根据《关于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的实施办法》(津政办规字〔2022〕9号)第三条规定,这六十日为自然日,即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国家规定的生育假(产假),详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按照国家及我市的规定,女职工婚后顺产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假(产假)158天(98天+60天),如遇难产或多胞胎,增加相应的天数。对我市增加的六十日生育假(产假)仍有疑问的,可继续咨询卫生健康部门;对国家规定的产假有疑问的,建议另行咨询人社部门。感谢您对我委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顺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市卫生健康委

202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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