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根据《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14】295号)规定,被征收人取得公租房(安置类)房地产权证后可以转让,首次转让给自然人时免除土地收益综合价款。
天津北方网讯:《政民零距离》栏目网民“杨*”留言:我是河东区锅炉房宿舍拆迁户,安置房在津南区鸿春园小区。有同期办理的邻居,办理了房产证,性质是公租房安置类。请问这样的房子是否可以买卖,需要交租金吗?
市住建委回复:可以买卖,无需交租金。根据《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用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14】295号)规定,被征收人取得公租房(安置类)房地产权证后可以转让,首次转让给自然人时免除土地收益综合价款。(津云新闻记者 张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