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根据《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细则》规定:对在本市购买首套住房和第二套住房的职工家庭,按照我市相关规定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在本市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已使用过2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天津北方网讯:《政民零距离》栏目网民“尚**”留言:我本人和我媳妇之前均有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但均已清贷。目前本人有一套房产在滨海新区无贷款,请问我是否可以再用公积金贷款在津南购房,麻烦百忙之中文字回复,谢谢!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回复:根据《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细则》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房屋套数核定以签订购房合同或买卖协议时,我市住房交易及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确定的购房套数为准。对在本市购买首套住房和第二套住房的职工家庭,按照我市相关规定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在本市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已使用过2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如有更多问题还可拨打公积金热线12329,并欢迎浏览我们的网站:www.zfgjj.cn,或下载手机客户端,或关注公积金官方微信。(津云新闻记者 张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