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已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入住两年以上且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和保障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或服务等级需要调整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物业服务成本变化,拟定调价方案并在小区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进行公示。
天津北方网讯:《政民零距离》栏目网民“魏*”留言:请问2017年后,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合同中的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是否按照津发改价房地(2009)1101号文件中的四个中准价格执行,并且上下浮动不得超过20%?
市发改委回复: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和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服务标准和对应的收费标准实行级别管理,各等级收费标准为中准价格。同时规定,已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入住两年以上且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和保障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或服务等级需要调整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物业服务成本变化,拟定调价方案并在小区显著位置向全体业主进行公示。调价方案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普通住宅小区物业应严格按照上述政策规定执行,若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津云新闻记者 张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