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政民零距离》栏目网民“崔**”留言:1.目前关于产假工资标准的具体包含哪些?如何计算?是否包含绩效奖金?有哪些文件支持? 2.【用人单位已经参加职工生育保险且符合生育津贴申领及享受条件的,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根据该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并发放生育津贴】文件中所说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是指应发工资的平均数吗?3.如果休产假时间是158天,生育津贴是128天,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如何比较差额?
市人力社保局回复:1.根据《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23〕7号)第十一条,女职工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产假的,用人单位应与女职工协商确定产假期间的待遇标准,该标准不得低于女职工休产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女职工产假前在现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月份计算。同时,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因此,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包含绩效奖金。
2.据了解,此标准为生育保险的参保缴费基数,根据该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得出,为应发工资的概念。
3.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因此,女职工生育产假的基础天数为98天,而非128天或158天。
根据《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23〕7号)第十一条,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享受相应天数的生育津贴。女职工产假期间待遇标准除以30.4天乘以产假天数,高于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应将差额部分发放给女职工本人。因此,如女职工顺产一孩,则产假天数为98天,产假期间的待遇差额,通过计算产假期间(98天)的生育津贴总额和同期(98天)的产假工资总额相减得出。也就是说,计算生育津贴和产假期间的待遇,均要用各自的日标准乘以同一个产假天数,也就在同一口径下计算总额后再得出差额。由于女职工生育情况不同,产假具体天数要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计算。(津云新闻记者 张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