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近年来,各类金融机构不断优化信贷结构,为小微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以及制造业等服务对象,提供金融支持。然而,在办理贷款的过程中,不法分子通过伪造订单、合同、提供不实财产担保等方式,骗取银行贷款或者实施贷款诈骗的犯罪行为时有发生。日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涉贷款刑事犯罪案件的审理情况。2020年至今,一中院及辖区法院共审结涉贷款刑事犯罪案件56件118人。一中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厉打击涉贷款刑事犯罪,为国家金融安全稳定发展保驾护航。
虚构“配货站”骗贷
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编造能够办理无息无期且无需借款人偿还贷款的虚假事实,引诱被告人王某某等五人先后申请办理某商业银行贷款。在贷款办理过程中,王某某等五人明知不存在所谓的无息无期且无需偿还的贷款,仍然伙同李某某、刘某某虚构分别经营“配货站”的事实,在某物流园区内租赁房屋伪造经营场所,并通过他人伪造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共同骗取某商业银行贷款147.6万元后俵分。案发后,被告人向银行主动退赔了全部贷款。法院经审理,认定七名被告人均构成贷款诈骗罪,综合犯罪数额、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累犯、自首、退赃等情节,对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相应数额罚金。
法官提示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贷款诈骗案件。常见的贷款诈骗案件犯罪主体主要集中于不法企业主、不法金融从业人员、不法中介人员等,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充分利用个别人不劳而获的心理,引诱其参与诈骗银行贷款获利。市民获取银行贷款一定按照正常程序申请,过程中务必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切勿听信各种贷款中介的引诱。同时,金融机构在提供多种形式金融服务时,要把好审核、审批关。
“高利转贷”终获刑
被告人王某某系其家族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李某某系该公司的日常经营负责人。该企业为投资某商业项目,从某商业银行申请贷款人民币4000万元。贷款成功后,经王某某与李某某合谋,将该笔贷款先行转入李某某实际控制的他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内,并以他人名义,将所贷款项4000万元全部以远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利息转贷给某食品公司,从中获利人民币1000余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归还了全部银行贷款。法院经审理,认定二被告人构成高利转贷罪,综合违法所得数额、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节,对二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相应数额罚金,同时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法官提示
本案是典型的高利转贷案件。犯罪分子利用自身经营实体企业能够从银行贷款的便利条件,将从银行获得的信贷资金以远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利息高利转贷给他人,从中谋取非法利益,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借款人在获取银行贷款后,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切勿为谋求高额利息而将贷款转贷给他人。(津云新闻编辑宋雅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