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三中院发布涉及老年人人身侵权纠纷典型案例 司法力量助老人安度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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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方网 作者:晚报李倩 编辑:宋雅祺 2023-07-11 10:53:30

天津北方网讯: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养老产业发展迅速,但随之也产生了不少纠纷,尤其是关于人身侵权类纠纷,往往会涉及老年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更加牵动子女的心。近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涉及老年人的人身侵权纠纷典型案例。法官以案释法,提示商家和看护机构要格外注重安全保障义务,老年人和家属也要对自己的身体状况有正确的判断,凡事量力而行、谨慎而行,真正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用司法的力量助力老年人安度晚年。

老人听讲座摔倒死亡

公司担两成赔偿责任

在一起案例中,某公司研制、生产、销售蛋白质类食品,邀请报名的群众到公司参观、听讲座,还赠送小礼品。某日,七十多岁的代某及妻子刘某受邀前往参加该公司举办的保健品宣传讲座。讲座结束后,受邀群众纷纷离开会场,前往乘坐该公司安排的大客车。当时正在下小雨,路面有雨水,代某在距离大客车五六步的位置倒地。现场群众拨打120急救电话,将代某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代某之子代某某及代某之妻刘某诉至一审法院,诉称公司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驳回代某某、刘某的诉讼请求。代某某、刘某不服,上诉至三中院。

二审审理认为,公司组织参观及讲座系以营利为目的,应当对其课以更重的安全保障义务。公司未对湿滑路面采取任何安全保障措施,在代某倒地后,公司亦未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治。综合此次事故发生过程,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代某系年满71周岁老人,且患有高血压3级(极高危),其自身亦应当具备更加谨慎的注意义务。综合双方过错,酌定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

当前,针对老年人的推销、讲座日益增多,老年人大多患有不同程度的疾病,在参加活动中存在人身安全方面的风险。在出现事故后,应当如何划分责任、如何敦促活动组织者保护老年人的人身安全以规避风险的发生,应该引起社会的重视。因该系列推销、讲座的组织者组织活动是以营利为目的,且其大多数产品的功效存疑,故应当对其课以更重的安全保障义务。活动组织者应当采取更加全面的手段,保障老年人在参加活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误服洗衣液致老人死亡

养老院未履职作出赔偿

在另一起案例中,乐某系有小脑萎缩病史多年的80岁老人,其生活不能自理。其子女王某华、王某权、王某萍将其送入某老年养护院,并与该老年养护院签订了级别为一级护理的《养老机构服务合同》。一日,王某华接到老年养护院护理员李某的电话,告知其母乐某在看护期间误服洗衣液,王某萍遂开车将乐某送医抢救,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华、王某权、王某萍认为,老年养护院未尽到看护责任,致使乐某误服洗衣液,起诉请求判令老年养护院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一审法院认为,乐某患有小脑萎缩病史多年,根据老年养护院大夫郑某在公安机关所做笔录显示,其曾听乐某的护理人员薄某说,乐某曾经险些误服84消毒液。但该情况并未引起养护院的重视,未尽到看护职责,致使乐某此次误服洗衣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老年养护院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乐某在住院抢救期间,医疗机构已明确告知其子女将毒物送检上级医院进行分析化验,但当时其子女需协助医院对乐某进行洗胃以及陪护,无其他家属在场,故而放弃送检。因未进行毒物化验,医院无法进行针对性救治,王某华、王某权、王某萍对乐某的死亡亦负有一定的责任。故一审法院酌定,老年养护院承担70%责任,王某华、王某权、王某萍承担30%责任。二审法院在一审法院判决的基础上,做好双方说理释法工作,一方面安抚三人失去亲人的悲痛情绪,另一方面对老年养护院剖析该悲剧发生的责任。最终,双方达成调解,老年养护院一次性赔偿三人180000元。

法官提示

本案是因养老院未善尽管理注意义务,导致失智失能老人死亡,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典型案例。本案中的失智老人误食非食用型药剂已有前例,养老院应积极排查老人身边安全隐患,及时防范杜绝风险。养老院作为提供养老服务的专业机构,其服务管理水平事关老年人群体的福祉和社会人心的安宁安定,因此,通过司法案例的警示教育功能,督促养老院谨慎细致规范履行职责,对保障老年人晚年安宁幸福具有积极意义。(津云新闻编辑宋雅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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