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工作中
我们常见的执行标的物
大多是房屋或是车辆
无论是扣押还是拍卖
相对而言比较容易
但当执行标的物是生猪时
执行工作又该如何开展呢?
案件详情
张某与王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津南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王某偿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王某仍未履行义务。原告张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
承办法官刘永振经网络查控
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某的
银行存款及商业保险
但远不足以清偿债务
法官随即前往判决所载明的
王某住所地房产开展调查
属地居委会反馈王某
目前并不在该地居住
且房产也并不为其所有
被执行人王某暂时“失联”
在与申请执行人沟通案情时
承办法官得知被执行人
目前在津南区从事生猪养殖
针对这一线索,法官经向津南区农委、区八里台镇农业农村事务中心、兽医站、双闸村村民委员会逐步调查,最终锁定王某在双闸村某畜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租赁圈舍养殖生猪。
(执法记录仪拍摄)
确定被执行人行踪后,承办法官立即带队前往该畜牧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查找被执行人,最终在一排猪舍的门前发现了正在喂猪的被执行人。
调查中
被执行人拒不认可
其为猪舍的老板
提出实际老板为其女儿
其本人仅在此地给女儿打工
承办法官向其现场出示了
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以及猪舍的房屋租赁合同
及供水供电协议
(执法记录仪拍摄)
铁证面前
被执行人最终配合
对饲养生猪进行了清点
承办法官现场作出裁定
对被执行人饲养的生猪
进行了查封、扣押
并指定被执行人为保管人
但传统的评估、拍卖并不适用于处置该类资产,时间成本成为处置该类资产“不能承受之重”。
(执法记录仪拍摄)
面对这一情况,承办法官积极协调双方当事人,研究快速处置变现方法,让申请执行人“多受偿”,让被执行人“少损失”。
最终促成双方协商一致,自行寻找买主,共同研究定价,现场出售查封、扣押的生猪,仅用时半天即将生猪全部出售,所得8.8万余元全部偿还申请执行人。实现了财产变现价值和效率的最大化,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债务清偿上的共赢。
面对每一件执行案件
天津法院从维护申请执行人
合法最大利益的角度
行动迅速、灵活处置
打通司法公正“最后一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