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薪酬支付 细听法官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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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今晚报 作者:李倩 编辑:宋雅祺 2023-06-13 10:54:02

  天津北方网讯:销售员卖房后得不到佣金,经纪公司说要等开发商钱到位后才能支付,是否合理?签合同时约定好每周单休,离职后又主张休息日加班费,能否得到支持?近日,和平区人民法院发布多起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其中关于薪酬支付的案件颇受关注。法官以案释法,一方面提示劳动者要理性维权;另一方面也警示用人单位要完善用工制度,诚信经营,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经营风险不得转嫁劳动者

  在一起案例中,某地产经纪公司代理某房地产开发商的商品房销售业务,宋某作为经纪公司员工,在销售处任销售员,除工资外,佣金与房屋销售挂钩,为售房款的千分之三。完成销售任务后,因开发商无力支付经纪公司售房提成,经纪公司亦未支付宋某佣金,宋某起诉主张该费用。经纪公司主张,双方有约定,待公司回款后再支付该费用,现尚未回款,不符合支付佣金条件。

  法院认为,经纪公司已经通过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对开发商的债权,且处于执行阶段,经纪公司的权利已经在法律上予以固定和确认。宋某作为经纪公司销售人员,与开发商不具有合同关系,无法作为债权人向开发商主张权利,也无法作为权利人对被告的上述执行案件进展及回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即使可以监督,成本也过高。而且,能否取得一手商品房的代理费属于经纪公司的经营风险。被告作为经营主体,在选择开发商时应当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避免或减少损失。如因选择不当产生经营风险,应当自行承担,而不应通过制度规定将风险转嫁给普通劳动者,故经纪公司应通过执行程序积极实现自己权利。设定佣金支付前提的不合理条件,排除了劳动者的主要权利,该抗辩不能采信。最终,法院生效判决支持了支付佣金的请求。

  法官提示

  该案例是明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问题。取得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享有的基本和核心权利,保障劳动者的该权利,就是保护劳动者的生存权,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基础。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该规定就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对劳动报酬的支付设定额外不当的条件,从而转嫁经营风险或长期占用劳动者工资报酬的资金。

  通过该案例,我们亦明确法律规定的标准,对于劳动报酬的支付,不应设定额外的不当的条件。判决已经确认开发商应支付经纪公司债权,是否执行到位属于经纪公司的经营风险,不应再以未执行到位为由拒付工资。

  劳资应提前约定加班费

  在一起关于加班费的案例中,阎某入职某公司任前台,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3000元+绩效考核,每周单休。一段时间后,阎某因个人原因离职,起诉主张每周单休,超时工作的一天为休息日加班。公司抗辩,工资中包括500元单休补贴,不同意再行支付加班费。

  法院认为,入职时双方约定为单休,并对工资标准进行了约定,用人单位抗辩,工资中已经包括了加班费,劳动者在入职时对于工资标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等均有合理预期,如经折算实际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则劳动者再主张休息日加班费,法院不予支持。故法院生效判决驳回阎某的相关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该案例在于提示劳动者应注意诉求合理问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正常的工作时间、工资标准,但未约定应发工资中是否包含加班费的,如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应发工资中已经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费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的工资中包含加班费。现在入职时双方对于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资标准有明确约定,用人单位也证明工资中包括加班费用,经折算不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或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法院不会再支持超时部分的加班费。所以,支付的工资中是否有加班费,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约定清楚,以避免理解不一产生纠纷。(津云新闻编辑宋雅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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