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李* 提问时间:2023-05-18 14:30:57

标题:如此理解探亲假,是否符和国家和天津有关规定

我们单位制定了职工考勤办法,对于探亲假作了如下规定:

“在每个探亲假周期内,如已使用其他假期探望配偶或父母的,一般不给予探亲假。确需探望的,应按申请之日起前1个探亲假周期内离津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天数相应缩短前请假天数”。并且说明,一个探亲假周期内,利用诸如春节、国庆节这样的法定假期离津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一般不给予探亲假或者应按申请之日起前1个探亲假周期内离津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天数相应缩短前请假天数。

请问,这样理解和细化对探亲假的规定,与国务院以及天津市关于探亲假的有关规定是否一致?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回复时间:2023-05-24 15:46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目前,天津市事业单位探亲假的相关规定均执行国家文件,即《国务院关于公布〈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36号)。文件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二十天的探亲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市人社局

202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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