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近年来,短视频、直播带货等网红经济发展迅速,不少公司为盈利纷纷投资签约主播,但有时却面临被网络主播“放鸽子”的情况。近日,东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两起网络主播因违约“消极直播”“停播”而被公司索赔的案件。
在一起案件中,原告公司与被告网络主播于2022年7月签订合同,约定公司利用自身资源对网络主播的传媒事业提供全方位经纪代理服务和培训服务。主播同意公司独家代理自己的传媒事业,因此而产生的收入,双方按约定比例分成。然而合同生效后,网络主播未能按时完成协议规定的直播时长和有效天数,并多次利用不实理由糊弄公司的运营和管理人员。公司多次与主播联系未果后,将其诉至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原、被告间签订的《主播合作协议》解除,被告返还原告15000元签约费用。
在另一起案件中,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主播艺人经纪合同》,约定乙方签约成为甲方旗下主播艺人,通过甲方指定的平台进行各种内容的视频、音频直播活动;合同签订后,乙方即成为甲方签约主播,乙方在未经甲方批准下不得在任何第三方平台进行类似直播活动或签订任何类似合同等。然而,被告在未解除双方合同的情况下离开原告公司,同时删除原创作品,并擅自在其他平台进行直播活动。原告与其沟通未果,遂将其诉至法院。东丽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全面严格履行合同内容,被告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违约金200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此外,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上述案件中,网络主播违反约定的排他性合作条款,未经直播平台同意在其他平台从事类似业务,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此外,如果网络主播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而请求予以减少,在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网络直播行业特点,以网络主播从平台中获取的实际收益为参考基础,结合平台前期投入、平台流量、主播个体商业价值等因素合理酌定。
法官提醒,近年来直播行业快速发展,随之而来也产生了诸多问题和矛盾。为了避免纠纷,实现合作共赢,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签订合同时,应当仔细审查相关条款,谨慎待之,不要盲目签约。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严守契约精神,信守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遵守直播相关法律法规,共同参与营造良好的直播环境,否则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津云新闻编辑宋雅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