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按规定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在何时补缴缓缴的社保费?
答:按照《市人社局等六部门关于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单位补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2〕25号)规定,办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下简称“缓缴单位”),最迟补缴养老、医疗、生育保险费的时限由原来的2023年1月后延至2023年底;最迟补缴失业、工伤保险费的时限由原来的2023年5月后延至2023年底。
缓缴期间,职工申领养老保险待遇、转移社会保险关系或死亡的,企业应先为其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缓缴企业依法注销的,应在注销前补齐全部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补缴缓缴的社保费具体方式是什么?
答:缓缴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提前补缴缓缴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并可自主申请取消缓缴。提前补缴和取消缓缴均可通过“天津市人社局网上办事大厅”办理。
缓缴单位享受后延最迟补缴时限政策,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缓缴单位的最迟补缴时限自动后延至2023年底,缓缴单位不需要办理任何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