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政民零距离》栏目网民“孙*”留言:咨询网约车经营平台监管政策。
市交通运输委回复:一、《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版)》中未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35条第二款“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件。”的违法程度、违法情节、裁量基准等作出规定。
二、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版)》,无客运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从事出租汽车业务(包含网约出租车)和无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证从事出租汽车业务(包含网约车)等违法行为,建议依据《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进行处理。
三、针对当事人所提对于已经完成的订单,是否还会追溯处罚,建议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理,“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十条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2年内没有进行处罚的,将不再追责。”(津云新闻记者 张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