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李** 提问时间:2022-11-15 16:50:20

标题:我22年12.22的预产期,请问产假多长时间

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产假)的基础上增加生育假(产假)六十日,请问现行产假最长158天?

但是在关于女职工产假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产假158天”是将女职工生育后享受的98天产假和合法生育的夫妻享受的60天生育假(产假)的简单合并,此种说法并不规范和准确。首先,产假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的劳动保障假期,所有女职工生育子女均可享受,还会视难产和多胞胎生育的情况增加产假的天数;而生育假(产假)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的生育奖励假期,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孩子的夫妻均可享受,是从贯彻国家生育政策的角度进行奖励。部分女职工由于种种原因,符合产假的享受条件,但不一定符合生育假(产假)的享受条件。因此,上述两种假期的法律依据、享受条件和保障对象不同,不能简单说“产假158天”。

增加生育假(产假)六十日,如何理解?

征求意见稿里的并没有体现出新修订的《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感觉也不符合现在国家鼓励生三胎的这种决策和动向。

征求意见稿从明年开始施行,请问,我有多久产假?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回复时间:2022-11-17 10:10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因此,产前休假15天包含在98天产假之内。但是,98天产假和60天生育假(产假)的法律依据不同、执行条件不同、相关待遇不同,不能将98天产假和60天生育假(产假)混同为同一种假期,更不能简单说“产假158天”。

首先,产假是劳动保护权益,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法条为“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法条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因此,产假的对象为全体女职工,在一般情况下为98天,还会视难产和多胞胎生育延长一定的时间。

其次,生育奖励假是生育福利,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法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法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产假)的基础上增加生育假(产假)六十日。

第三,产假的享受对象是所有女职工,无论是否婚内生育子女,均有权享受98天产假,是从女性生理和婴儿成长的角度进行保障;而生育假(产假)必须是夫妻,非婚生育或违法生育,均不能享受60天生育假(产假),是从贯彻国家生育政策的角度进行奖励。

第四,除了产假由我局负责落实外,《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假期休假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对促进生育的各类假期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生育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由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解释,婚假由人社部门负责解释,生育保险相关待遇由医保部门负责解释。

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市人社局

2022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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