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冯* 提问时间:2022-10-14 15:47:15

标题:小区业委会筹备组的报名条件是否受欠物业费的影响

您好!《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关小区成立业委会筹备组的规定中未提及对筹备组业主报名条件的规定,经前几次咨询了解,业主均可报名,现有两个问题仍需咨询:1、业主是否可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居住在业主本人房子的家人报名成为筹备组业主成员;2、对于报名筹备组的业主没有是否欠物业费的条件限制。求答复,谢谢!

反 馈

回复部门:东丽区 回复时间:2022-10-25 11:47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区领导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区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给您:

关于您咨询的成立业委会问题,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第十七条 第二款 “筹备组由业主三至七名,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开发建设单位代表各一名组成。”规定中并未明确可委托参加。 根据社区党组织发布的关于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方案的公告之规定: 一、推选筹备组成员条件 为顺利推进业主大会成立工作,切实维护全体业主利益,推选筹备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三)按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 (六)18至65周岁以内,身体健康可以承担工作事务; (七)长期居住本小区,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东丽区新立街

2022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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