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政民零距离》栏目网民“李*”:咨询最新产假规定。
市人力社保局回复: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三条,《天津市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中“难产”,是指女职工生育时采用产钳助产、胎头吸引术、臀位助娩和剖宫产的(无医学指征,而由职工个人要求实施的剖宫产除外)。因此,女职工难产的,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应享受98天+15天产假,夫妻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根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应增加60天生育假。(津云新闻记者 张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