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政民零距离》栏目网民“姬** ”留言:咨询我市大病救助政策。
市医保局回复: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成员和符合我市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可以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医疗救助的方式有如下几种:一是资助参保。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补贴,个人无需缴费就能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二是门诊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医疗救助定点机构门诊发生符合规定费用给予门诊救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救助50%,特困供养人员每年最高救助500元,其他医疗救助对象每年最高救助200元。三是住院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本市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的救助标准为:①2万元以下部分救助60%,2万元(含)以上部分救助80%。②其中享受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低收入家庭救助的重度残疾人提高5个百分点,医疗救助对象中的孤儿、艾滋病毒感染儿童、困境家庭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个人负担2万元(含)以上部分提高5个百分点。四是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报销后累计个人负担部分在2万元(含)以上进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救助比例50%,年度最高救助10万元。
目前我市在提升医保经办管理服务方面,主要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联网结算,能有效减轻医疗救助对象看病就医垫资压力。从2021年1月1日,我市已经全面实现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一站式”联网结算,重特大疾病医疗资金直接发放至医疗救助对象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没有激活金融账户的救助对象请及时到银行激活。(津云新闻记者 张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