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挂靠参保”违规违法警示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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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社会保险 作者: 编辑:刘影 2022-07-28 14:42:18

  所谓“挂靠参保”“代缴社保”,是个别不法中介虚构劳动关系,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获取参保资格或者协助其获得领取待遇资格的行为。相关中介往往是非法组织或空壳公司,存在极大的倒闭或者跑路的风险,被社保经办机构查处、相关费用被卷走、挂靠企业不肯续保等问题时有发生。广大市民一定要擦亮眼睛,提高防范意识,以免卷入骗保案件,除正常的参保权益无法享受以外,还要被司法机关立案查处,落得人财两空。

  案例回顾

  2008年1月至2009年12月,潘某在担任某国企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办理社保业务过程中,伪造相关资料,虚构余某等4人为临聘人员,并出资为其违规办理参保手续。2011年至2020年期间,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余某等4人的退休身份申领养老保险待遇,骗取社保基金数十万元。2020年11月,潘某因担心事发,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还了骗取的社保基金。经人民法院审理,潘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21年8月,某社保经办机构接群众举报,某企业存在虚构劳动关系,以挂靠的形式为他人办理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的违法行为。经查,2021年1月,某物流公司委托该企业代办社保业务,该企业虚构劳动关系,将其他单位的职工,纳入物流公司办理参保手续,先后违规办理了300余名职工的参保手续,其中1人已办理退休并领取养老待遇3000余元。查明事实后,该社保经办机构依法清退相关人员参保缴费记录,报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取消已办理退休人员的退休资格,并追回全部违规领取的养老待遇。

  2021年1月,某社保经办机构接群众举报,近期从其他区县成建制转入该区的数家公司,存在虚构劳动关系为相关人员取得企业职工身份参保资格的违法行为。该区社保部门随即启动稽核程序,对有关问题进行立案核查。核查过程中,相关单位主动承认有关问题,当即申请清退挂靠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该社保经办机构依法注销有关单位的参保登记,并清退宋某某等50余人的参保缴费记录。

  解读

  以挂靠参保的形式参保缴费、办理退休、领取待遇,是属于骗取社保基金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除了要被清除缴费记录、退回已领取的待遇外,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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