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离职员工工资支付时间能否双方约定时间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在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同时一次性付清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工资”。由于我们是小组计件,只有到月底才能统计出计件总数和对应的工资标准,所以员工中途离职的时候,没有办法办理手续当天发放离职工资。能否在第十五条后面加上依据“不超过甲乙双方约定的支付时间支付”?
由于我们公司是一家出口外贸企业,国外客户每年会对我们做一次验厂,每次验厂的时候会根据中国的法律和地方法规对我们进行严格的审计。最近几年都是因为离职工资的支付时间问题,客户对我们评分偏低,极有可能会影响我们的继续合作。我们实际的做法是:离职员工的工资会随下一个工资支付日(每月18日)进行支付。每月18日-月底离职的员工会在下月18日支付离职工资,1-17日离职的员工会在当月18日支付离职工资。可是客户验厂时认为我们存在违法行为。
我是公司人事行政总监,对国内的人力资源相关法规比较熟悉,国内的上海、深圳等地,在工资支付管理固定里都有离职工资支付,双方可协商离职工资支付时间的条款,我们大天津能否借鉴一下兄弟城市的做法?我给行政执法部门打过电话,给我的答复是他们只是执法部门,不是立法部门,让我找人大代表反应此事,可我也不认识人大代表呀,只能拜托咱市人社局替天津的HR从业者们解决这个困难了,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