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孙* 提问时间:2021-12-15 14:04:29

标题:关于新颁发的《生育条例》中产假及育儿假护理假问题

1、根据新颁布的天津市人口与生育条例,产假增加至98+60天,若难产或多育仍按照原规定在158天的基础上进行产假增加吗?

2、生育津贴天数仍是原规定128天,余下的30天公司承担相应工资发放吗?

3、育儿假10天是自然日还是工作日?

4、父母护理假,对于配偶父母生病住院给予相应护理假吗?

以上的假期工资是全额正常发放,还是可根据劳动合同规定基本薪资标准进行发放。

反 馈

回复部门:市卫生健康委 回复时间:2021-12-16 15:34 是否超时:

孙*同志:

您好,婚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休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及福利待遇等照常发放。修改后的《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产假)的基础上增加生育假、(产假)60日。生育假的享受不区分是否顺产。基础产假规定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 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育儿假为10个工作日。护理假只限本人法律关系上的父母(包括养父母等)患病住院期间使用,不包括配偶的父母。生育津贴相关事项建议您咨询医保部门。感谢您对我委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顺祝您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市卫生健康委

2021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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