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杨* 提问时间:2021-11-29 16:09:00

标题:咨询新修订的《生育条例》

您好,刚注意到新闻里提到我市通过了修改《生育条例》的决定,其中增加了生育假和育儿假,对此我有两个问题想咨询一下:

1.修改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那么对于正在休正常产假的(产假还没休完),是否还能在未休完的产假基础上,享受新增加的60日生育假?

2.10日育儿假是工作日吗?是否含法定节假日?

谢谢!

反 馈

回复部门:市卫生健康委 回复时间:2021-11-30 12:30 是否超时:

1.2021年11月29日《条例》公布时,还在产假(生育假)、陪产假、婚假休假期间的,按照新规定享受假期。

2.婚假、育儿假为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生育假(产假)、陪产假、护理假为自然日,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市卫生健康委

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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