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美法律纠纷:西施变东施 我的损失谁来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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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日报 作者:罗瑞芳 胡安琪 孟宪东 编辑:刘影 2021-11-05 10:56:33


漫画 孟宪东

天津北方网讯:“美,是成功的加分项”。在这个“看脸的时代”,人人想变美、人人追求美已经成为了社会潮流,越来越多的人希望通过后天的医疗美容手术为自己人生成功进行加分。但是,医疗美容手术不是简单的换装捏脸游戏,本想通过手术变美但最终反而给身体造成伤害的案例比比皆是。那么,在医疗美容手术中,医疗机构术前描述的形象与术后实际效果存在很大差距,消费者该怎么办?本来预想通过手术变西施,结果却变成了东施,消费者的损失究竟谁来买单?本期起,我们将就“医疗美容法律纠纷”开启系列专题,本期我们就请专业人士先来聊一聊消费者对医美手术效果不满意后的医美纠纷问题。

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消费者是否能够

向医美机构主张权利?

实践中,许多消费者在做医美手术前并未与医美机构签订书面合同。在手术后,如果对医美效果不满意,没有签订合同的消费者是否能够向医美机构主张权利呢?

1.医美机构向消费者提供了医美服务且消费者为此支付费用的,医美机构与消费者之间已通过实际行为订立了医美合同。

《民法典》第46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471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包括口头、书面等方式形成合同关系,是否签订书面合同并非认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形成合同关系的唯一依据。因此,即使消费者并未与医美机构签订白纸黑字的合同,只要医美机构向消费者提供了医美服务、消费者支付了相关费用,那么就可以认定双方已经通过自身行为实际订立并履行了医美服务合同,医美机构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向消费者承担法律责任。

实践中,法院也会通过合同是否履行来判定消费者与医美机构间是否存在服务合同关系。例如,在上海某激光美容中心有限公司与徐某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案【案号:(2020)沪01民终5915号】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徐某某至某公司的分公司门诊部咨询并接受医疗美容服务,双方当事人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由于双方当事人系口头达成医疗服务内容,根据在案的徐某某病历记录、植入性医疗器械使用志愿书、知情同意书、术后注意事项等签字情况,可以确定……的约定。

2.如果医美机构的服务涉嫌侵犯消费者身体权、健康权的,消费者可以直接以侵权为由向医美机构主张权利。

《民法典》第1003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第1004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因此,如果消费者在医美机构接受手术的过程中,出现了身体伤害的,则可以直接根据上述规定向医美机构提起侵权诉讼,而无需再考虑消费者与医美机构间是否形成了医美服务合同关系。但如果消费者仅是对整形后果不满意,并未涉及身体本身健康情况的,则消费者仍需以违约为由,要求医美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机构允诺还是自担风险

医美机构及消费者的承诺

各自有什么法律效力?

1.医美机构的术前承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消费者在进行医美手术前,一般都会经历术前咨询的过程。在咨询过程中,医美机构可能会就医美服务内容进行介绍、推荐,并进行一定程度的效果允诺,如“术后十年不反弹”“效果保持一辈子”等。但实践中,很多医美机构的术前承诺不仅不能兑现,很多消费者在接受医美后甚至比术前更加糟糕。那么,医美机构在术前对消费者的效果允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答案是肯定的。基于医美机构与消费者之间存在的服务合同关系,医美机构在整个服务过程中的承诺均应被视为其服务内容的一部分,医美机构违反承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医美机构在承诺时存在欺诈行为的,则可能会引发是否需要进行惩罚性赔偿的问题。对此,我们将在医美专题的后续系列中予以探讨。

2.消费者允诺风险自担,医美机构能否因患者承诺免责?基于医疗美容行业的高风险性,很多医美机构会在手术前要求消费者作出“对手术后的一切风险自行承担”的承诺。那么,如果医美手术后确实出现了相关风险,医美机构能否因消费者允诺而免责呢?

能否免责的关键在于医美机构对于消费者承诺本身的性质及后果是否进行了清楚有效的告知。基于医疗界“告知后同意”的法则,医美机构应在消费者接受手术前,将诊疗过程中的一切医疗资讯告知消费者。在消费者本人被医美机构详尽、确实的告知“病情”、治疗方案及风险等义务的情况下,如果消费者明确同意接受一切手术后果的,则相应承诺应被视为消费者的风险自担,医美机构可以依此作为抗辩理由。

理想很丰满现实很骨感

“西施变东施”后

我的损失谁来买单?

1.消费者对医美手术效果不满意,可以提出哪些主张?实践中,就“医美手术效果纠纷”,消费者的诉讼请求大致包括以下几种:主张返还医疗费、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主张给付后续治疗费、主张惩罚性赔偿(即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三倍医疗费损失赔偿)、主张赔礼道歉及主张继续履行(实施修复行为、继续医疗美容项目服务)等。在同一案件之中,消费者可能会同时提出上述几项请求。

2.消费者因不满美容效果提出的索赔主张,哪些可能得到支持?医美机构违反术前承诺,应向消费者承担违约责任。但实践中,受医美纠纷取证难、相关资料难以掌握等客观因素的影响,消费者因对医美效果不满意提出金钱类索赔主张的,法院多会因“没有证据证明具体损失数额”“具体精神损失费无法证明”等原因驳回消费者的请求,导致消费者就医疗美容效果不满意金钱类的索赔请求,能得到法院支持的比例不超过50%。

例如,在陈某与北京某美容整形外科门诊部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案[案号:(2017)京0108民初29276号]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认为:陈某在某门诊部进行医疗美容,某门诊部具有医疗美容资质,双方建立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陈某认为美容效果不佳,并给其造成损害后果,陈某应就其主张提交证据证明。首先,陈某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且经本院释明,其也不申请对于医疗过错、损害后果、因果关系进行鉴定,本院无法直接认定陈某主张的损害情况与某门诊部的美容行为存在因果关系,陈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次,产生纠纷后双方达成解决方案,并已按照解决方案前3项进行履行,对于第4项,因双方产生矛盾,未进一步履行,但双方为协商处理纠纷所作努力不能直接认定为某门诊部认可自身存在违约行为,以及同意对陈某主张的损害情况承担赔偿责任。最后,陈某虽称某门诊部同意退还美容款项,但未就此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本院对此无法采信。综上,本院认为,陈某就其主张的某门诊部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就其要求某门诊部赔偿相关款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笔者在此提醒医美消费者,在接受医美服务的过程中,要注意保留好包括诊疗病历、沟通对话、术后修复材料等相关证据,以便于在与医美机构发生纠纷时,有相对充足的证据材料去证明自身的损失。

罗瑞芳系北京市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天津允公(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胡安琪系天津允公(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津云新闻编辑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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