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冯* 提问时间:2021-10-10 17:00:10

标题:物业管理条例关于筹备业委会的条款的咨询

您好!我们小区打算成立业委会,如果居民想担任成立业委会的筹备组成员,但其本人不是业主,房产证上是其孩子的名字,并和其子女一起居住在该小区,其子女委托其全权代表业主行使权利,那么该居民可以参加业委会筹备组行使相关权利吗?可以参加业委会委员选举吗?在《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中第二十条“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行使业主权利”怎么解读呢?谢谢,请求解答!

反 馈

回复部门:东丽区 回复时间:2021-10-15 16:14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区领导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区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给您:

关于您反映的问题,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筹备组由业主三至七名,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开发建设单位代表各一名组成。其中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指出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此时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行驶业主权利。筹备组成员不能书面委托代理人参与到筹备组当中。

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东丽区新立街

202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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