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次调解?当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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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作者: 编辑:刘影 2021-07-15 16:38:00

内容提要:“纠纷之发生,如绳打结,裁判如刀,一刀两断,结解绳断不可用;调解如结解,必须分析其症结,结解,绳仍可用。”津南法院始终坚持以“和为贵”的目标,秉承“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基本原则,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消除隔阂,定纷止争,化干戈为玉帛,努力营造和谐的法治营商环境。

  天津北方网讯:近日,津南法院告申庭法官孙树胜成功调解了一起公司间解除合同后损失赔偿纠纷案件。在节约诉讼成本的同时,修补了破裂的合作关系,获得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据悉,原被告均系天津本地企业,2017年双方签订《工业产品订货合同》。合同生效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预付款,却仍要求原告生产指定产品。原告为妥善履行合同义务,购置了原材料并依约进行生产。但被告一直未付款,亦不明确表示本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故2021年2月1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被告也已签收。然原告为履行合同已付诸行动,因此于2021年3月15日到津南法院起诉被告,要求被告支付因其违约造成的相应损失24836元。

  承办法官孙树胜受理本案后考虑到双方有一定合作基础,将案件委派调解员先行调解,因双方当事人矛盾十分激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诉前调解程序无奈终止,首次调解未果。

  为及时化解纠纷,承办法官迅速将案件转入速裁快审程序。在庭审过程中,双方认可合同已解除,原告主张变更诉讼标的为29092.6元,并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将购买的原材料加工成半成品。被告则表示原告加工成半成品的时间早于签订合同的时间,同时被告提交证据证明其已表示加工完成后付款,原告未完成产品加工,被告未付款,不构成违约。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承办法官要求原告庭后三日内补充证据材料。原告当庭表示若被告补偿原告15000元,原告同意调解。被告则表示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原告的诉请损失,被告不同意调解。二次调解出现症结。

  庭后,承办法官再次认真梳理了案件相关情况,决定进行背对背调解。通过与被告沟通,了解到双方自2009年建立业务关系,2019年原告起诉被告支付所欠加工费60余万,最终以调解结案,但双方关系僵化,本案中被告不想支付原告损失也是因为情绪问题,想为难一下原告,对于合同解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实则表示认可;在与原告的沟通中,也了解到只要被告给予适当补偿,原告则同意调解。

  趁热打铁,2021年4月19日,承办法官在首次开庭后三天,安排了第三次调解,承办法官再次针对双方需求进行明理释法,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的意见,被告当庭给付原告5000元现金,双方握手言和,并表示如有需要希望可以再次合作。

  “纠纷之发生,如绳打结,裁判如刀,一刀两断,结解绳断不可用;调解如结解,必须分析其症结,结解,绳仍可用。”津南法院始终坚持以“和为贵”的目标,秉承“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基本原则,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消除隔阂,定纷止争,化干戈为玉帛,努力营造和谐的法治营商环境。(津云新闻编辑 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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