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借银行卡充当赌资中转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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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 编辑:刘影 2021-06-24 11:22:42

  电话卡、银行卡这“两卡”

  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然而随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出现

  “两卡”却成了犯罪分子眼里的“香饽饽”

  非法开办贩卖的“两卡”

  是诈骗团伙转移钱财的“绝佳利器”

  是电信网络诈骗案件

  频发、高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2020年10月10日,“断卡”行动在全国拉开。从开卡人员和收贩卡团伙入手,重点打击长期从事“两卡”收购贩卖人员、与境外诈骗团伙直接勾连人员、将“两卡”邮寄至境外的物流公司和中转站人员等,斩断非法开办贩卖“两卡”产业链,才能将滋生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土壤坚决铲除。

  让我们来看看发生在身边的事情吧

  小石和小徐是一对夫妻,2019年9月小石经介绍认识名为“海哥”的人,并与“海哥”商议向其出借银行卡获利。

  2019年10月5日,在小石授意下,小徐用自己的个人信息在农业银行开设银行卡账户,随后石某将该银行卡、银行卡对应的网银U盾、绑定的手机号手机卡一同出借给“海哥”,为他人实施网络赌博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

  经查,该农业银行卡自2019年10月5日至2020年4月17日资金交易流水高达人民币4845.32万元,石某非法获利人民币3.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石、小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处罚。

  最终,被告人小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小徐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两名被告违法所得被依法追缴。

  另外一起案件中,被告人为境外诈骗团伙收购银行卡。2020年4月间,小李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犯罪的情况下,为境外诈骗团伙购得工商银行卡1张,用于诈骗活动。同年5月至6月该银行卡涉及三起电信诈骗案,涉案金额230余万元,其中有37.9万余流经该银行卡,后被诈骗人员转移提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予以处罚。

  最终,被告人小李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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