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对象认定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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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方网 作者:天津市民政局 编辑:刘影 2021-03-01 10:01:44

  天津北方网讯:《政民零距离》栏目网民“李*”留言:请问咱天津市办理低保需要符合哪些条件?个人或家庭都有哪些要求?

  天津市民政局回复:民政部门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是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持有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1010元),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相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财产标准应符合以下要求:1、拥有应急之用的货币财产总额,人均不得超过24个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因病变卖家庭唯一住房获得的现金除外)。2、家庭成员名下不能拥有大型、小型汽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除外);3、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不能超过一套(家庭成员名下有二套房但累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3平米除外;农村城镇化分配的不能买卖且不能过户的房屋除外);4、家庭成员名下不能拥有非居住类房屋 (唯一住房为非居住类房屋的除外);5、家庭成员中不能有自费留学和在国外工作的情况(在国内能提供收入证明的除外);6、家庭成员不能拥有非生活必需高档用品。如果老人申请低保待遇,需核算子女赡养能力。 子女家庭有二套房(累计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33平米的除外)或财产价值超过20万元,家庭成员中无重病重残人员,视为有完全赡养能力,不再对老年人进行经济状况核定。  (津云新闻记者 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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