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吴* 提问时间:2020-12-15 13:54:16

标题:农民工工资专项账户是否对账户名称有规定要求?

根据国务院和天津市对于农民工工资的相关法规文件,建设单位需要开立相关专用账户,以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目前,任何文件都没有对账户名称进行明确要求,有的以公司名义开立,有的以项目名称开立,有的需要加上“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字样。而且对于专用账户开立的监管和审批是人社局还是建委,也没有明确规定。现在建委已经同意以公司名义完成了账户的开立,而且按要求是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性质,同时进行了监管,但是人社局在检查时要求对账户名称进行整改,要求必须加上“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字样,请问依据是什么?监管责任到底如何厘清?请不要让企业整改来整改去。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回复时间:2020-12-17 09:52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我们已将其转给相关部门办理,请您继续关注,相关人员将尽快予以答复。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祝您生活愉快!

 

市人社局

2020年12月17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 一、关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设立主体。《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明确了该专用账户的开设和使用是施工总承包单位义务,建设单位并不需要开设该专用账户。

二、关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名称。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该专用账户需要按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开设,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以企业名称开设的账户,在转入资金性质(工程款或人工费)认定上容易产生纠纷,转入资金还存在被挪用的风险,无法确保专款专用。因此,除企业名称外,该账户增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字样,可有效证明该专用账户性质,避免专用账户内资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保证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农民工合法权益。

三、关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管。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监督检查,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对监督检查主体作了原则性规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住房诚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我市人社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共同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

目前,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具体办法,进一步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和注销程序。也请您继续关注国家和我市最新政策,从源头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祝您生活愉快!

 

市人社局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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