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徐* 提问时间:2020-10-19 21:11:58

标题:采暖季热损费问题

关于采暖季房屋没人居住供暖公司收取热损费的问题,以前的老旧小区供暖线路为串联,不能对某一户实现单独停止供暖,当住户报停时还需要缴纳一部分热损费,现在新小区供暖线路均为并联,可以实现对某一户停止供暖,当住户报停时,供暖公司不再对该住户进行供暖。为什么还要收取热损费。跟供暖公司沟通时,供暖公司说收取热损费是天津的规定。

想就热损费的问题问一下相关领导

1,天津有没有该规定。

2,现在民法典都出来了,里面说了对于并联供暖线路住户不要求供暖时不需要缴纳热损费。本着国法大于家法的原则,天津本地的相关热损规定是否应该遵循国法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还请领导尽快给与回复。

反 馈

回复部门:东丽区 回复时间:2020-10-23 11:07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区领导十分重视,立即责成区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给您:

区城管委第一时间与您取得联系并解释相关政策,根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暂停用热期间,每个供热期热能损耗补偿费收取标准为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0%,非居民用热户从2010-2011供热期开始收取,居民用热户从2011-2012供热期开始收取;根据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对于暂停用热不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供热单位应当为提出暂停用热申请的用户办理相关手续。由供热用热双方签订停热协议书,明确约定停热时间、停热处理方式、协议期满延期等内容,并由用热户缴纳停热期间的热能损耗补偿费。规定中并未对单户循环和串联线路做区分。另外,您反映的“现在民法典都出来了,里面说了对于并联供暖线路住户不要求供暖时不需要缴纳热损费”不属实,且民法典尚未实行。民法典第三编第二分编第十章第六百五十六条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东丽区城管委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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