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符合这几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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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方网 作者:市交通运输委 编辑:张志怡 2020-07-10 14:05:00

内容提要:拟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市公安机关登记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且在车辆检验有效期内,没有未处理完毕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录。(二)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天津北方网讯:《政民零距离》栏目网民“杨冬”留言:天津网约车具体标准是什么?是否有具体车型?

  市交通运输委回复:拟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市公安机关登记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且在车辆检验有效期内,没有未处理完毕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录。(二)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三)符合本市实施的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四)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发动机排量不小于1.8升;新能源车辆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五)安装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以及具备固态存储、无线传输、车内外影像监控功能的行车记录装置。(六)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七)应当在指定位置设置电子运输证。(八)车辆属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应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名下没有登记的其他网约车;除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和汽车租赁企业外,其他单位及社会团体的车辆不得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津云新闻记者 张志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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