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怎么定?如何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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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方网 作者:静海区政府 编辑:刘影 2020-03-12 10:01:00

内容提要: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年度累计个人负担金额超过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以上、3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天津北方网讯:《政民零距离》栏目网民“张先生”留言:请问新农合是否有二次报销?有的话需要什么材料?

  静海区政府回复:您母亲参加了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因脏器衰竭于2020年2月1日在静海区医院急诊就医,2月1日至8日在天津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计发生医疗费用61000多元,住院费用已联网结算,自己担负3万多元,急诊留观费用报销材料准备齐全,疫情解除后送往独流综合服务中心。作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是否能够享受二次报销?准备什么材料?在了解清楚问题后,我中心工作人员向您做了详细的政策解答。根据《天津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办法》(津政办发「2014」42号)文件规定:在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含门诊特定疾病)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年度累计个人负担金额超过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以上、3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大病保险实行“一站式”结算,无论是在医院联网刷卡结算,还是垫付医疗费用申报,医保系统直接支付报销金额,患者无需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津云新闻记者 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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