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杨** 提问时间:2020-02-02 06:28:37

标题:企业要求春节假期延长期间上班,加班费怎么算

企业要求初五开始上班了,目前政府2次要求假期延长,第一次到2月2号,第二次复工时间未定,所以期间在家休假的有没有工资?期间提前复工的有没有加班费?几倍?

反 馈

回复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回复时间:2020-02-03 17:03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我们已将其转给相关部门办理,请您继续关注,相关人员将尽快予以答复。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祝您生活愉快!

 

市人社局

2020年2月3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1.延长春节假期期间(1月31日至2月2日)属于休息日,不计薪。

2.延迟复工期间,自2月3日开始计算,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非自然月、周),企业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企业安排工作,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其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3. 保障城乡运行必须、疫情防控必须、群众生活必须和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在2月3日复工安排工作,职工属于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支付工资。

延迟复工期间,企业安排职工通过远程通信等手段在家办公,视为正常提供劳动,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列入延迟复工范围的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强行开工的违法行为,应当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但此期间,职工按照企业安排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祝您生活愉快!

 

市人社局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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