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市民陈小姐去年12月在位于阳光100的天津云鼎阳光国际游泳健身会所办理了一张为期两年的健身卡,但仅4个月后,她发现自己怀孕了,可如何处理这张健身卡成了难题。
市民:转卡收500元不能退卡
陈小姐去年12月1日遛弯时,被该健身会所促销人员以“搞活动”为由邀请到店,因为觉得离家近,自己也想锻炼,于是就花费3012元办理了为期两年的健身卡。之后,她除了去免费体验过一次私教课和跑过一次步,再也没有去过。今年4月份,陈小姐怀孕了,无法再进行健身等剧烈运动,于是她告知店内工作人员自己怀孕的情况,提出由父亲代替自己去健身。“他们说要收我500元转卡费,我说又不是转给外人,而是让我自己家里人去健身,怎么还要转卡费呢?”但是,工作人员表示即便是陈小姐的父亲代替她使用健身卡,按照公司规定还是要交转卡费。
今年6月份,陈小姐的妈妈前往健身会所,进一步协商健身卡如何处理的问题,她提出想要退卡,工作人员表示不能退,这是公司规定。“当时前台人员告诉我母亲就是这样处理,让她爱找哪儿找哪儿。”这样一来,双方根本没有好好协商的余地,于是这事情就一直搁置到现在,成了一家人的心病,他们只希望问题尽快解决。
健身会所:不能退可免费转卡
在陈小姐与健身会所双方签订的合用中,有一条写明“所有具有转卡功能的卡种转让仅限一次,乙方需缴纳转让费人民币500元整”,但并无对退卡问题的约定。不过在合同细则上方盖有红色的印章,内容是“此卡为特批卡,概不退换”。
记者随后前往天津云鼎阳光国际游泳健身会所了解情况,销售部负责人了解情况后表示会将陈小姐的情况上报公司,由公司出具处理结果。第二天,负责人回复:陈小姐办理的健身卡无法退,原因是合同有明文规定并盖有印章,陈小姐可自行寻找受让人转卡,公司可免除其转卡手续费。
律师:消费者有权要求退卡
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王秀杰律师认为,双方实际上是一种预付款再消费的合同关系,这种消费关系中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卡内余额或者转让余额。理由如下: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赋予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即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即有权选择是否继续接受服务;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即不能强迫消费者去接受苛刻的交易条件或者霸王条款,而类似于“概不退款”“不得转卡”以及为转卡设置苛刻条件等都属于对消费者不公平的格式霸王条款,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因此,在这个纠纷中,消费者因自身怀孕无法再接受服务,则有权要求健身房退还卡内未消费余额或者办理转卡事宜。当然,如果因为消费者的原因办理退卡或者转卡确实造成商家增加额外成本的,应由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和履行情况进行分担。
消协:预付卡消费需谨慎
根据天津市消费者协会2018年投诉统计,各级消协组织共接到此类投诉268件,问题主要是:经营者经营不善“跑路”,变更服务地址或预付卡过期余额不退、使用限制不明示、违反合同约定等问题。为此,市消费者协会提示消费者:理性办卡充值,办理预付卡时要根据自身消费需要办理适当额度期限的预付卡,避免为获得较大折扣优惠而一次充入过多金额。了解经营情况,参与各类预付式消费前,应查看经营者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证件,尽量选择具有一定规模、市场信誉好、经营状态佳的企业。约定权利义务,参与预付式消费要与经营者签订好预付式消费合同,明确约定使用范围、期限、服务内容、退款条件和违约责任等。留存相关凭证,消费者要注意留存购物凭证、服务约定、消费记录等相关证据,便于在发生消费纠纷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津云新闻编辑曲璐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