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魏主任,针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条例》作了哪些规定呢?
魏广勇: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条例》坚持问题导向,主要作了三方面规定:一是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二是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和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定。三是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项目建成后应当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