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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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社会保险 作者: 编辑:张志怡 2019-07-30 10:54:00

  Q:为什么要制定监督举报奖励办法?

  A:为鼓励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防范和制止各种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监督举报奖励办法。

  Q:举报人可对哪些事项进行监督举报?

  A:举报人可对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包括:

  一、单位或个人虚构、隐瞒事实,骗取、冒领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社会保险待遇的;

  二、单位协同个人、其他机构违规获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虚构、隐瞒事实、违反相关规定、协议,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或者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协同单位、个人或其他机构违规获取社会保险基金或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伪造、篡改社会保险档案,或与单位、个人串通,默许以虚假资料冒领、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社会保险基金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基金遭受损失的;

  六、个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相关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其他行为。

  Q:举报人的举报方式和受理部门有哪些?

  A:举报人可采取当面、信函、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举报。

  举报欺诈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的,由市、区人社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举报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市人社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办理。

  Q:举报人和事项符合哪些条件,举报人可获得奖励?

  A: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举报人可以依据本办法获得奖励:

  一、实名举报,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联系信息;

  二、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或因举报避免社会保险基金损失;

  三、举报线索涉及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在被举报前未立案的。

  举报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效,或举报人未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无法办理奖励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Q:奖励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A:举报奖励金额根据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金额确定,具体标准为:查实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按照查实金额的1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足200元的奖励200元;查实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

  Q:奖励申请和发放程序是什么?

  A:一、案件办理单位申请奖励

  举报案件办结后,符合奖励条件的,案件办理单位填写《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申请表》,并附案件相关材料报市人社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审批。

  二、审核审批

  市人社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对奖励申请进行审核,将符合规定的申请报请上级领导审批。

  三、发放奖金

  经市人社行政部门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市人社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将审批结果通知案件办理单位,案件办理单位据此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奖金发放原则上采取非现金形式支付,举报人需提供同名银行卡、存折账号,用以接收市人社行政部门支付的奖金。

  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在专用领取凭证上填写个人身份信息并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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