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企业退休人员信息维护与待遇变更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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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方网 作者: 编辑:张志怡 2019-08-15 17:23:00

  【什么是城镇企业退休人员信息维护与待遇变更

  城镇企业退休人员信息维护与待遇变更是指已享受养老待遇的参保人员,当基本信息或待遇支付信息与审批结果、档案记载或实际情况不符时,由参保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更正或更改退休人员基本信息。

  【所需材料

  1.修改人员基本身份信息的,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下列相应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

  (2)香港特区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3)澳门特区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4)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5)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6)外国人护照;

  (7)外国人常驻记者证;

  (8)记载有居民身份号码变更记录信息的居民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居民身份号码变更证明。

  2.修改劳动模范标识的,提供下列材料:

  《劳动模范荣誉证书》或经市总工会认定的《省、部(军)市级劳动模范资格认证表》。

  3.修改军队转业干部标识的,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下列相应材料:

  (1)《军队转业干部登记表》或载明军衔(级别)登记的《履历书》(1969年以前转业的);

  (2)《复员干部改办转业审批表》(1969年至1975年转业的);

  (3)《军队干部转业审批报告表》(1975年以后转业的);

  (4)经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重新认定军转干部身份的,由该办公室加盖公章的身份证明。

  4.修改工伤1-4级标识的,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下列相应材料:

  (1)《天津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表(三)》;

  (2)《2003年底前老工伤人员审核登记表》。

  5.修改出生日期、按档案记载出生年月退休标识的,提供下列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

  (3)个人档案中记载出生日期的相关材料或阅档记录;

  (4)记载有居民身份号码变更记录信息的居民户口簿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居民身份号码变更证明。

  6.修改虚假出生日期标识的,提供下列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

  (3)《退休人员更正出生日期个人申请》;

  (4)《退休人员更正出生日期审核确认表》。

  7.修改视同缴费年限、核定缴费年限、特岗折算工龄的,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下列相应材料:

  (1)《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

  (2)《天津市城镇职工连续工龄审定更正表》;

  (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4)《天津市城镇企业退休人员阅档记录》;

  (5)《天津市城镇职工连续工龄审定更正表》;

  (6)《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工作时间”复核表》。

  8.修改工资信息的,提供下列材料:

  (1)单位申报的修改退休人员工资系列的申请;

  (2)退休人员工资系列相关证明材料。

  9.修改专业技术职务的,提供下列材料:

  (1)《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3)《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或任职资格文件(原市人事局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

  (4)单位签发的《聘书》或发文任命(《聘书》记载的聘任期限结束时间应晚于其退休时间)。

  10.修改工人技术等级(高级技师)的,提供下列材料:

  《工人技术等级证书》。

  11.修改社发标志、待遇发放方式、入账汇款账号的,提供下列材料:

  (1)身份证明(有效证件信息);

  (2)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存折;

  (3)个人申请。

  【办理方式

  1.经办柜台现场办理;

  2.退休人员居住地址、联系电话、待遇发放方式等基础信息变更可以网上办理,参保单位可在天津市金保二期网上申报系统(http:/hrss.tj.gov.cn)自行录入变更信息。

  【注意事项

  1.申请修改的信息需与退休人员原《退休审批表》记载内容一致,如不一致,要保持申请修改的信息与原《退休审批表》逻辑一致性。

  2.劳动模范荣誉获取时间需为1995年年底以前。

  3.对于修改身份证号码、姓名等信息的人员,将通过社保卡发放养老待遇。

  4.变更后的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核定缴费年限)只作为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依据,不作为更改退休时原始养老待遇的依据。

  5.更正行政职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军队转业干部或原工商业者等身份认定的,其更正认定后的身份只作为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依据,不作为更改退休时原始养老待遇的依据。

  6.对于更正缴费年限、身份等享受养老待遇人员,其更正年度前的历年增加养老金自批准更正的次月起调整。

  7.对于更正虚假身份证号和出生日期的享受养老待遇人员,其违规退休次月至达到实际退休年龄之月期间领取的养老金需全部退回(含年待遇)。

  8.对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的享受养老待遇人员在服刑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期满后按服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养老金。对判处管制、监外执行或缓刑、服刑期间假释的享受养老待遇人员,按被判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

  9.单位在柜台办理此项业务时应携带公章、人力资源章、财务章或经备案的社保专用章。

  【办理时间和地点

  涉及待遇支付信息变更:每月21日至次月3日办理业务(遇节假日不提前)。

  不涉及待遇支付信息变更:每个工作日均可办理。

  所属区社保分中心办理。

  【温馨提示

  以上经办指南有可能随政策变化而调整,如有调整以受理窗口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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