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供养直系亲属待遇申请】
供养直系亲属待遇申请是指凡按政策规定参加城镇企业养老保险、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退休人员死亡,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应一次性支付救济费。
【所需材料】
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共享信息或主动提交);
2.供养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本、结婚证记载着有供养关系、家庭关系、社会关系等信息的职工登记表等原始档案等自持材料,或事前已开具的公证书或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办理;
3.《劳动能力鉴定表》:当申报人完成劳动能力鉴定后,通过人社内部系统进行共享,依据共享的结果办理;
4.就学证明:对供养直系亲属已年满16周岁,就读全日制高中、未实行奖学金或助学金制度的职业中学的,进行收入情况核实确认时,依据自身持有的学生证或网上注册的学籍信息或告知承诺制、部门间数据共享核查办理;
5.无固定收入证明:依据自持的无固定收入证明或告知承诺制办理。
【办理方式】
经办柜台现场办理。
【注意事项】
1.对于离退休人员死亡时,供养直系亲属属于以下情况的,不享受此待遇:
(1)正常参保缴费人员(含城镇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剔除个人缴费窗口人员);
(2)正常领取各险种(含城镇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被征地农民、城乡居民、工伤保险待遇等)待遇的人员;
(3)领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4)领取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退役金的人员;
(5)领取地方管理军队干部退役金和无军籍职工退休金、企业退养生活费的人员;
(6)领取六十年代精简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
(7)已失地但选择一次性领取失地待遇的人员。
2.下列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不享受此待遇:
(1)因“工伤退休”或具有1-4级工伤认定的退休人员;
(2)退职人员;
(3)2011年8月以后死亡的离休人员。
3.供养直系亲属申领救济费后,如新的供养人死亡且死亡时间距前一次供养人死亡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不得再次申领救济费。
4.对于结婚证遗失且夫妻双方户籍地不同的高龄人员,可由民政部门出具夫妻关系证明,或由公安部门、街(镇)政府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夫妻关系证明。
5.在我市每年社会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前,暂时按照原社会职工平均工资核定救济费,待公布后,对待遇重新予以核定。
6.单位在柜台办理此项业务时应携带公章、人力资源章、财务章或经备案的社保专用章。
【办理时间和地点】
每月21日至次月6日办理业务(遇节假日提前)。
所属区社保分中心办理。
【温馨提示】
以上经办指南有可能随政策变化而调整,如有调整以受理窗口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