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保障儿童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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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方网 作者:晚报李倩 编辑:赵莹 2019-06-03 14:18:06

  天津北方网讯:30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天津法院保障儿童合法权益典型案例,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分子。在家事案件审理中,给予未成年人充分的关注和保护,用法律手段呵护孩子们健康成长。

  警惕身边熟人犯罪

  2012年3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王某在开设书法学习班期间,利用单独对儿童进行书法指导的机会,以玩游戏为名,采用给零食、播放动画片、展示淫秽视频及照片等手段,通过脱光被害儿童衣服等方式,对多名儿童多次进行猥亵,还将猥亵行为拍照摄像。经被害人报警,被告人王某于2016年11月13日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近年来,有关儿童被猥亵、被性侵害的案件逐渐增多,被告人往往是受害儿童身边的熟人。本案就是一起利用特殊身份及职业便利对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典型案例。通过审判,唤醒家长、社会对部分教育从业人员性侵未成年人事件的重视,也给家长及监护人敲响了警钟。

  防范意识亟待提升

  2015年9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卢某旭以编造的收取卫生费名义在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39号303室行骗时,见被害人夏某(案发时九周岁)独自在家,即虚构与其父亲相识的谎言,骗取被害人夏某信任后将其带离家中,致使被害人夏某脱离监护人监管。2015年9月23日晚,被告人卢某旭与被害人夏某搭乘出租车时将被害人夏某独自留在车内,后出租车司机将被害人夏某送回家中。2015年9月24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卢某旭抓获。法院认为,被告人以欺骗、引诱的方法拐骗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脱离家庭和监护人监管,其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卢某旭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本案受害人及其父母在案发过程中均未表现出足够的安全防范意识,此案也给社会以警示,应当加大对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安全意识教育,避免低龄儿童因不法分子的拐骗受到严重伤害。

  离婚案件保护子女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温某某原系夫妻,育有一女赵小某。赵小某出生后,因患脑膜炎留下后遗症,智力低下,不会讲话。原、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可,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2015年10月被告曾起诉离婚,后经法庭调解,被告撤诉。同年11月10日被告独自离家,将赵小某留在原告处。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因原告赵某某刚服刑完毕,无力抚养女儿,希望婚生女赵小某随被告生活。本案经过多次调解达成协议,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温某某自愿离婚;原、被告之女赵小某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支付相应抚养费。

  在离婚案件中,贯彻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是家事审判改革的方向之一。本案中原、被告均同意离婚,但都不愿意抚养有智力障碍的女儿,并许诺对方超出自身负担能力的抚养费,法院一旦轻易判决,势必造成有智力障碍的赵小某被抚养权的落空和抚养费的空判。为避免对赵小某权益的损害,主审法官充分利用家事改革试点工作中和妇联构建的联动机制,共同化解纠纷。调解过程中,主审法官和妇联干部得知原告母亲非常疼爱赵小某,实际上其不希望原、被告离婚,希望孩子能挽回妈妈,故坚持让母亲抚养女儿。妇联干部和主审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感动了原告之母,赵某某亦改变以往态度,表示愿意抚养孩子。(津云新闻编辑李松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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