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用房和配套公建能否注册企业营业场所

扫码阅读手机版

来源: 北方网 作者:市市场监管委 编辑:周婷婷 2019-04-18 10:19:29

  天津北方网讯:《政民零距离》栏目网民“薛先生”留言:住宅小区的区域中,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物业管理用房和配套公建,能否作为企业注册的营业(经营)场所(即注册地址)?如果可以,请明确告知适用于哪些法条、规范、条例或办法,并应具备哪些手续?

  市市场监管委回复:按照《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约的规定,不得将下列场所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一)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约的约定,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居住用房。(二)违反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规定和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擅自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洗染等的住宅楼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三)用于从事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的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四)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居民住宅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场所。(五)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违法建筑、危险建筑、被依法征收即将实施拆除的房屋、建筑物内公共部分。(六)法律法规规定或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城镇管理需要规定不得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场所。”的规定,只要不违反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禁止性规定的场所,可以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津云新闻记者 周婷婷)

  点击查看原文链接


下载津云客户端关注更多精彩

推荐新闻

我来说两句

我有问题
 
 
 
 
问题处理情况查询
 
请输入查询码:
 忘记查询码?
请输入验证码:
    看不清?
查询结果后请及时进行满意度评价
各政府部门网民留言办理情况
 
 回复率  满意度
全部
各区政府网民留言办理情况
 
 回复率  满意度
全部
关于北方网 | 广告服务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网站律师 | 设为首页 | 关于小狼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2-23602087 | 举报邮箱:jubao@staff.enorth.cn | 举报平台

Copyright (C) 2000-2024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津B2-2000000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0205099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12120170001津公网安备 120100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