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和配套公建能否作为企业注册的营业(经营)场所
请问:住宅小区的区域中,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物业管理用房和配套公建,能否作为企业注册的营业(经营)场所(即注册地址)?如果可以,请明确告知适用于哪些法条、规范、条例或办法,并应具备哪些手续;如果不可以,请明确告知违反哪些法条、规范、条例或办法。
请在本平台以文字回复形式予以答复,谢谢!
请问:住宅小区的区域中,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物业管理用房和配套公建,能否作为企业注册的营业(经营)场所(即注册地址)?如果可以,请明确告知适用于哪些法条、规范、条例或办法,并应具备哪些手续;如果不可以,请明确告知违反哪些法条、规范、条例或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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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先生:
您在政民零距离上反映的关于“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和配套公建能否作为企业注册的营业(经营)场所”的问题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按照《天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约的规定,不得将下列场所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一)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约的约定,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居住用房。(二)违反房屋安全使用管理规定和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擅自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洗染等的住宅楼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三)用于从事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的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四)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居民住宅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场所。(五)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违法建筑、危险建筑、被依法征收即将实施拆除的房屋、建筑物内公共部分。(六)法律法规规定或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城镇管理需要规定不得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场所。”的规定,只要不违反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禁止性规定的场所,可以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2019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