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北方网讯:申请人程某林、徐某龙、刘某鹏、柳某泉因工资与被执行人天津某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经天津市静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该公司未履行仲裁裁决义务,程某林等三人于2019年3月20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天津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文书,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进行网络查控,反馈结果后,执行法官于次日将被执行人公司名下账户仅有的679.14元冻结,执行法官向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静海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亦无。据了解,被执行人公司目前在正常经营,但不景气,有电镀设备、叉车等,但工资都是通过公司法定代表人女婿账户发放,为了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尽快执结案件,执行法官电话联系被执行人公司负责人,释法明理,晓以利害。
一开始,被执行人仍坚持不履行给付义务,后经执行法官多次电话联系沟通,告知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恶劣影响和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对企业造成的不良后果,被执行人公司负责人同意给付申请人程某林等三人工资。在执行法官的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相关事务达成谅解,申请人程某林等三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并向双方当事人依法送达执结通知书。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长期以来,静海法院执行局在院党组的领导下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坚持涉民生类案件“三优先”原则,不怕疲劳、连续作战,耐心为双方当事人做工作,尤其是向企业释明如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的后果和责任,同时对正在经营的企业审慎运用强制措施,有效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为企业提供了优质的营商环境,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公平正义。(津云新闻编辑 张志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