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施局,《规定》有哪些主要内容呢?
施春林:《规定》分总则、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保障措施、就业服务、法律责任、附则等共7章27条。下面我从四个方面作一介绍。
(一)在加强残疾人就业制度保障方面。《规定》明确了“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残疾人公务员招录制度和残疾人公务员实名统计制度,在每年招录的公务员计划总数中确定一定数量专项用于招录残疾人。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中,应当督导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缴纳使用保障金公示制度。将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有关先进单位评选标准。”“集中使用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政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和残疾人创办的企业生产或者经营。政府部门应当优先购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和残疾人创办的企业及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等单位的产品和服务。机关、事业单位在政府采购中,应当将参与采购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评标体系,予以量化加分或者价格扣除。”等。
(二)在规范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方面。《规定》明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度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应向税务机关据实申报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的上年度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等信息,并按规定缴纳保障金。”
(三)在理顺残疾人就业工作管理体制方面。《规定》明确“本市对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发展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辅助性就业等多种就业形式,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综合协调,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部门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市、区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承担残疾人就业调查、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税务、教育、卫生、农业、商务、统计等有关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社区、村残疾人服务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康复机构和政府兴办的相关服务机构设有保健按摩科室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聘用有从业资格的盲人按摩人员。”等。
(四)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方面。《规定》明确“人力资源社保部门及所属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并组织残疾人定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其他各类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服务范围,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工作岗位,为有求职要求的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残疾人岗位、职业培训等服务,广泛吸纳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就业服务。”“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提供下列六项服务:汇集、发布残疾人就业需求与用人单位岗位信息;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和技能竞赛;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能力鉴定、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为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提供必要的帮助;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关服务;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