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规定》在立法思路上有哪些特点呢?
施春林: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始终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不断迈进,保障残疾人就业,提高困难群体人员收入显得尤为重要。我们在出台《规定》时充分考虑残疾人利益,在立法思路上依据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有关规定,出台了符合我市工作实际的《规定》。其主要的特点是:一是明确任务突出责任。保障残疾人就业,使他们通过劳动增收实现自身价值,是建成高质量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五个现代化天津的必然要求。国清市长曾在市政府常务会上强调:“各区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针对性政策和扶持保障措施,残联和人力社保等部门要履行主管职责,做好残疾人就业具体工作。要加强政策引导,努力实现用人单位残疾人职工相关待遇等同其他职工,充分保障残疾人就业权益。”《规定》不仅对政府在残疾人就业工作规划和组织协调方面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还要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群团组织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二是更加关注残疾人主体性。残疾人就业不是基于同情而是基于平等并被法制所规范,《规定》遵循《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多元化和包容性精神,充分考虑残疾人特点,在融合与发展中培育残疾人就业能力,肯定残疾人在社会发展中所发挥作用,弥补残疾人因身体障碍形成的就业短板,落实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扶持政策,全面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利。因此,《规定》更加符合当前残疾人就业创业需求,以不断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