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网民朋友们大家好,为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市政府出台《天津市残疾人就业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今天我们邀请到天津市残疾人联合会二级巡视员施春林做客天津政务网,为我们详细介绍《规定》有关情况,施局您好!
施春林:主持人好,网民朋友们大家好!非常荣幸能够来到天津政务网,向大家介绍我市出台《规定》的有关情况。
主持人:施局,首先请您介绍一下《规定》出台的背景和立法思路好吗?
施春林:好的。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残疾人是社会大家庭的平等成员,也是人类文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当今世界已经形成共识: 残疾人是人类多样性的具体表现,残疾人权利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对残疾人就业权利的保护和实现程度构成一个城市人权保障和社会文明程度的衡量标尺。多年来,在市委市政府领导和政府各部门的支持下,在市、区两级残联团结协作、共同努力下,我市制定了一揽子就业相关政策,通过开展残疾人专场招聘会、残疾人创业展示会、残疾人雇主培训会、组建就业见习基地等形式多样的活动,为广大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实现我市残疾人就业率稳步上升。目前,我市就业层次不断提升,就业形式更加多元化,有些方面已处于国内领先水平。但是,我们还存在政策滞后、残疾人就业率低、就业状况不理想等问题。为解决残疾人就业可持续发展问题,在2004年修订的《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基础上我市制定出台了《规定》,主要基于以下两点:一是随着社会发展,《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部分条款与当前残疾人就业政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不一致,《规定》一一进行了调整,比如当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主导部门已经由残联转变为税务、财政部门,突出了保障金征收管理的刚性要求;“用人单位安排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也计入其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扩大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范围,我们从立法层面提供了更加有效的管理依据和制度保障。二是随着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残疾人就业不再局限于按比例就业的单一模式,已经形成集中就业、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社区就业、居家就业、辅助性就业、支持性就业、互联网+等残疾人就业的新模式和新格局。之前,《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只对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进行了规定,并没有从法律法规的角度给予新的就业形式以支持与保护,已经不适应新时代要求。因此,需要从立法的角度推进和保护多元化的残疾人就业模式才能帮助更多的残疾人融入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