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学华谈《天津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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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天津政务网 作者: 编辑:张志怡 2019-02-22 09:53:28


  主持人:郝主任,《规定》中的主要内容都有哪些呢?

  郝学华:《规定》总共5章47条。在这里,我按照条文顺序挑几条比较重要、核心和关键的条款作简单介绍。

  (一)城市照明的定义。也就是具体哪些属于城市照明的范畴。新《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城市照明是指城市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河道、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也就大体上分功能照明和景观照明两大块。其中,功能照明是指通过人工光以保障人们出行和户外活动安全为目的的照明,也就是保障人们晚上外出的安全;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这是为了让城市晚上更亮丽。另外,城市照明设施是指包括灯杆灯具以及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地上地下管线、工作井、监控系统、节能系统等设备和附属设施,这是城市照明的基本概念。

  (二)城市照明的设置要求。也就是设置城市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哪些规定,不能随意设置。《规定》第十四条在原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两项原则要求:一是功能照明设施应当减少使用多种型号、多种材质的灯具和异型灯具,方便日后运营维护;二是景观照明设计积极向上、美观大方。

  (三)对社会单位和个人在城市照明管理中的要求。城市照明管理不仅仅是政府部门、维护单位的责任,同时也是每一位市民朋友的责任。《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了不得对功能照明设施实施以下行为:在功能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向功能照明设施射击或者投掷物体;在功能照明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堆放杂物,挖掘取土,倾倒腐蚀性物品或者危险废物;依附功能照明设施搭棚建房;擅自改变、移动、拆除功能照明设施;擅自操作功能照明开关设施;擅自利用功能照明设施架设管线、安装其他设施;其他可能影响功能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第三十八条规定了不得对景观照明设施实施以下行为:擅自调整、拆改纳入全市统一控制系统的景观照明设施控制设备;设置影响景观照明设施正常开启的控制系统或者设备;故意遮挡景观照明设施或者从事其他影响景观照明效果的行为。如果违反上述规定,都会按照这个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希望广大市民朋友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我们携手并肩,共同爱护保护好城市照明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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